【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紀實】典型案例二
時間:2025-07-16 08:58 來源: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 原文:
案例一:泉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福建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的投訴線索,執法人員對泉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查。執法人員現場用電腦查看“某某優選”微信平臺后臺,查找被訴訂單,經當事人確認其有銷售涉案橄欖。經查涉案橄欖的食品外包裝上未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當事人銷售未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散裝食品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行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處理如下:給予警告。
案例二:晉江市池店鎮某食品商行未按規定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錄入情況提醒通報的線索,2025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對晉江市池店鎮某食品商行未按規定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查。執法人員現場打開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發現當事人存在未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為。當事人現場確認其未按照要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統查詢出當事人未按要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屬實。當事人未按規定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為違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按規定錄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處理如下:給予警告。
案例三:晉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函件顯示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芋泥蛋黃酥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上述涉案食品的委托方及銷售方為晉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現場)核查,線索中所稱晉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情況屬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當事人作為委托方,與實際生產者簽訂了委托生產加工合同,要求廠家要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依法生產經營并提供驗廠照片,履行了委托方的相關責任。對該批次蛋黃酥購進渠道合法,能夠實現產品的有效追溯,索取并留存了生產者的檢測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文件。鑒于上述證據能充分證明當事人不知道該批次蛋黃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